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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物资开发协作总公司与河北省世界(4)

时间: 2024-02-29 14:00:27 |   作者: 产品中心

  海达分公司是由实践主办单位运代公司提请河北省外经贸厅同意挂靠在省外贸公司名下后,由省外贸公司于1992年11月26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建立,取名为河北省进出口贸易公司海达分公司,并领取了经营执照。其企业请求经营挂号注册书上的主办单位是省外贸公司,从属单位则是运代公司,经营方式含自营和署理进出口、加工安装及补偿贸易等。本案008号售货合同和601号合同均未超出海达分公司的法定经营规模,无需运代公司特别授权。海达分公司在挂靠期间,曾向被挂靠单位省外贸公司交纳管理费2万元。1997年下半年,经运代公司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从头请求注册,海达分公司的主办单位挂号为运代公司。2000年7月1日,运代公司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刊出海达分公司,并在企业请求刊出挂号注册书“有关部门签署定见栏”内写明:该公司自1992年12月4日起存续期间的一切债款、债款均由我单位享有、承当。2000年8月10日,该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刊出。

  还查明:本案601号合同触及的五个出产厂商第一批加工的法兰盘已被悉数回炉处理。就有关丢失,除大连公司在一审期间实践赔付了沈阳铸造厂88.6364万元外,现没有依据证明大连公司已赔付别的四家企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事务七部与大连公司签定的601号合同为联营合同,事务七部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所签定的601号合同及实行该合同进程中所签定的相关的合同无效。事务七部明知本身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仍对外签定合同,因而对形成合同无效应承当首要职责。大连公司应当知道事务七部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却与之签定合同,因而大连公司对形成合同无效应承当对应的民事职责。大连公司在实行601号合同中,实践付出的金钱为购料定金175万元,质保金95万元,裁定费20.9236万元,律师费19.0764万元,付出沈阳铸造厂88.6364万元,算计398.6364万元。海达分公司与大连公司按过错职责巨细对此承当对应的民事职责。对没有付出的各出产厂商(即公营五二三厂同利工业公司、大连冷冻机厂进出口公司、大连金州铸造总厂、大连玻璃制品厂机模配件分厂)的金钱,海达分公司、大连公司按过错职责巨细承当对应的民事职责。对履行裁定委(95)贸裁定字第0305号裁决书获得的债款,海达分公司、大连公司按承当相应的职责的份额别离享有。事务七部系海达分公司的事务部,其民事职责应由海达分公司承当,海达分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由其实践开办单位运代公司承当,运代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由省外贸公司承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第三个问题第(一)项的规则,判定如下:一、海达分公司给付大连公司款239.18184万元及利息(自1996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同期借款利率计息),此款于本判定收效后十目内给付。二、对没有付出的各出产厂商(即公营五二三厂同利工业公司、大连冷冻机厂进出口公司、大连金州铸造总厂、大连玻璃制品厂机模配件厂)的金钱,海达分公司承当60%,大连公司承当40%。三、上述一、二项中,海达分公司不能承当的部分,由运代公司承当。运代公司不能承当的部分,由省外贸公司承当。四、履行贸促会裁定委(95)贸裁定字第0305裁决书获得的债款,海达分公司享有60%,大连公司享有40%。案子受理费8.9760万元,海达分公司、运代公司、省外贸公司各承当1.7952万元;大连公司承当3.59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