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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厂“以修代换”构成诈骗吗?

时间: 2024-04-04 05:21:57 |   作者: 法兰盘

  分明保险公司按照配件换新对事端车辆进行理赔,并将钱款交给了汽修厂,但汽修厂却仅仅进行修补,并没有换新配件。这种行为构成诈骗吗?

  日前,东莞第二法院审理了一同修补合同纠纷案,确定某汽修厂的行为构成诈骗,判定其向车主付出定损单价三倍金额的补偿款1.4万余元。

  2022年6月,杨先生名下的一辆车在东莞产生交通事端,形成该车左边损毁,被送往某汽修厂定损修补。

  保险公司以为相关配件已到达替换规范,并按照替换价格出具了定损修补清单,定损总价为4758元,后汽修厂也收到保险公司付出的该金钱。

  但修补过程中,杨先生发现汽修厂未经其赞同,仅仅对损毁配件做修补,并没有换新。

  2023年1月,杨先生向东莞第二法院状告汽修厂,以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要求付出补偿金1.4万余元。

  汽修厂则辩称,该汽修厂与保险公司约好的是包干价,没有约好哪些零部件要替换,修补时发现能够修补的就修补,但外板是有替换的,并不存在诈骗。关于保险公司付出的总金额无异议,但保险公司拆分后工时费显着低于正常价,假如实践替换,单个零部件加工时费或许到达四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以为,首要,依据该车定损状况,该车损坏配件已到达替换规范,保险公司已按规范做定损及赔付,汽修厂应当按照修补清单替换新配件。

  其次,汽修厂称保险公司拆分后工时费显着低于正常价,但汽修厂在承受车辆修补时并未对保险公司定损的价格提出异议。汽修厂为节约工时费,未经车主赞同擅自以修代换,损害了车主的利益。

  再次,本案保险公司的定损修补清单清楚载明晰工时费和要换掉的配件费用,汽修厂以替换整个配件工时费过低为由回绝替换配件不符合《机动车修补办理规则》。

  综上,法院确定汽修厂在修补过程中擅自以修代换,存在诈骗行为,判定汽修厂补偿车主杨先生定损单价的三倍金额1.4万余元。

  轿车修补厂在供给修补服务时以次充好,将旧配件作为本应替换的全新配件运用,不只损害了顾客的经济利益,也会给车辆行进形成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则:“经营者供给产品或许服务有诈骗行为的,应当按照顾客的要求添加补偿其遭到的损害,添加补偿的金额为顾客购买产品的价款或许承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添加补偿的金额缺乏500元的,为500元。”若顾客发现了自己被诈骗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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